驾驶证与残疾证

朋友车在停车场被刮,对方刮完车看了下跑掉了。后来朋友查监控,拍得很清晰。根据车牌找到了车主,车主说是朋友借的车开的,告知了警察驾驶人的身份信息。警察找到了驾驶人,驾驶人却一直不到交警队去处理。亲戚朋友倒是去过,还登门几次,但每次都没具体提和解条件。朋友害怕自己提条件被反咬成敲诈勒索,也不提条件。这事儿就僵了。

最后搞明白,原来对方不止是逃逸,还是无证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1有以下规定: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〇一条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别看只是在停车场刮了车,停车场也算道路,逃逸就的处罚还是挺重的。因为有监控照片,如果交警不放水,想要拿别人的证去处理会比较困难。依法处理得罚款 200 – 2000 元,再加拘留。车主也需要负责,因为他“纵容”无证驾驶了。所以驾驶人不敢去交警队。

如果受害者不举报,的确可以“勒索”一下。但是现在这世道,我的这位朋友还是选择了息事宁人,只要了个修车的钱,也没举报,毕竟现在这世道怕被砍。我觉得这个无可指摘,普通人都会选择最有利自己的方式。

但公权力则不同,交警理应按法律执行,强制要求驾驶人到交警队处理。现在人脸数据这么多,交警队拿到人脸,还联系到了人,难道还不知道这个人有没有驾照?他们却选择了忽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公权力来讲,这就是玩忽职守了。如果这个人未来还继续无证驾驶,造成了严重事故,经办的交警内心会不会愧疚呢?希望这个肇事者还是好自为之吧。

这两天还有一个新闻,武汉无臂残疾人乘坐地铁,没证,你就不算残疾人。对残疾人的检查倒是非常细致,明明人家连胳膊都没了,你还看不出别人是残疾人。残疾人的故事与交警的故事简直是绝妙的呼应:公权力都眼瞎。虽然武汉地铁不是标准的公权力,但也是公权力的附庸。

其实他们不是眼瞎,他们只是在执行标准流程,也就是以权为本。对体制内的人来讲,跟权力无关的事,那就不是我的事。

车主不只一辆车,宝马都能借给别人无证驾驶,万一背后有什么势力,交警办了说不定要被处理。没严重事故,没势力,上面也不会管。不做不错,做了可能错,那显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地铁的工作人员有什么错呢?

三、优惠规定
(三)残疾人持武汉通残盲卡或武汉通残免卡免费乘车(外地临时来汉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车)。

武汉地铁票务规定2

如果不检查,那领导发现了肯定要被批评甚至扣钱。我觉得他没错,只是少了点人性,毕竟地铁也不算完全的公权力,还是要有点人味儿。需要关注的是武汉地铁的规定为什么如此死板?是有大量的人伪装残疾人来乘地铁吗?我觉得可以加一条:有明显残疾表现的可免费乘车。但为了国有资产不流失到普通人手里,他们一直没加,主人翁精神很强。

认证不认人,是我们这长期以来的规矩了。有人说以证为本,可以防止钻空子,这种说法站不住脚。富二代有了证可以是贫困生,官二代有了证可以套保障房、廉租房。这种更大的空子不堵,却要残疾人证明自己残疾,还有经典的普通人证明你妈是你妈。在这种环境下,也就不奇怪连普通人都要搞一本学生证去薅羊毛了。

该法治的不法治,该人情的不人情。何时能法律上的事儿执法必严,社会上的事儿又有人情味儿呢?

  1. 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fl/205308/index.html ↩︎
  2. https://www.wuhanrt.com/news-content.html?id=1062212 ↩︎

Comments

springwood说道:

那些人脸数据只有领导想用的时候才会用的

发表回复